汕尾市公益事业促进会章程
(2008年2月13日汕尾市公益事业促进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汕尾市公益事业促进会。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海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或资助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的非营利性组织。系社会团体法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助学、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为社会特困群体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协助政府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汕尾澳门银河博彩官方网站和汕尾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市区汕尾大道汕尾澳门银河博彩官方网站办公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接受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按本会的宗旨和捐赠人的意愿,资助特困群体和社会公益事业;
(二)严格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各项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同其它慈善组织的交往和合作,为投资本市慈善设施者提供咨询服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运作本会资金;
(五)其他合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履行本会号召事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成员由热心本会事业及捐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资金管理办法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讨论和确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工作机构;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邀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参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主持本会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邀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参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工作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工作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任免。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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