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木水等同志辞去委员职务的通知
各位委员: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政协汕尾市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同意高木水、王维斌、叶国灿、施铝等四位同志辞去政协汕尾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职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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